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09,附民上,1,202104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葉長春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 被上訴人蔡鴻騰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長春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被上訴人 蔡鴻騰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鴻騰被訴傷害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害新臺幣20萬元之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