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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2,原上更一,2,2025122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花梓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梓源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判決後,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判決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