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9,抗,11,2020120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蔡承源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蔡承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承志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24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為109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審法院前揭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至109年9月18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9年10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