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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9,上易,8,2020061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0: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張金珍
- 被上訴人張○嘉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張金珍 被 上 訴人 張○嘉 法定代理人 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971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均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