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SLDV115,勞訴,25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勞訴,25,20260706,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