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4,家上,17,20251105,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任○○
- 被上訴人吳○○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鄭道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各核定為新臺幣1,903,917元。上訴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1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查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吳○○之遺產,主張遺產總價額為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核定之新臺幣(下同)2,538,555元;又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開遺產2分之1後,剩餘2分之1再與被上訴人各取得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核定為1,903,917元(計算式:2,538,555×1/2+2,538,555×1/2×1/2=1,903,9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第二審裁判費35,770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21,000元、38,929元,分別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091元、第二審裁判費3,159元,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