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聲,172,20260527,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鄭政愷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政愷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法院」欄關於「苗栗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聲請准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