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4,家全聲,1,20251008,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劉○○
- 抗告人劉○○
- 相對人劉○○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
劉○○
相 對 人 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9月24日本院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