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4,審裁,818,20250728)・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
聲 請 人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齡慧
送達代收人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