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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4,民聲,38,20250725,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維楨
- 相對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維楨 代 理 人 呂紹瑋律師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