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3,民植上更一,1,20260415,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洪宗熙
- 被上訴人王茂勇
- 被上訴人曾俊雄
原始抬頭(逐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嘉政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芝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宗熙
王茂勇
曾俊雄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曾騰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應更正為「七、第一審、第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洪宗熙負擔二分之一、王茂勇負擔四分之一、曾俊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七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