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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3,建上更(一),1,20160316,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3: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許明珠被 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陳錫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