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補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U,115,台抗,226,20260415,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林薛彩雲
- 抗告人林 育 德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林薛彩雲
林 育 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弘濬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補繳裁
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
14年度重家再字第4號),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僅於當事人對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抗告時,為免裁判歧異,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並未提起抗告。則其對該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判所為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