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3,上易,46,20250625,4)・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0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
附帶上訴人 陳清榮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林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及第4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就其不利部分(即本院判決主文第四、五、七項)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