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黃典隆與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聲請補充裁定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4,台聲,1085,20260415,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典隆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抗告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
字第1085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