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306,20260416,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葉俊良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葉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