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14,附民上,1,2025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甲
- 上訴人乙
- 被上訴人廖麒雄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彬
被 上訴 人 廖麒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廖麒雄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不得上訴。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