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283,2026040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典隆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惟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