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抗,1,20260416,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粟振庭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