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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BA,112,訴,63,202604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汪文綜
- 被告南投縣竹山鎮過溪國民小學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汪文綜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過溪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林惠星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