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BA,114,訴,295,20260429,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原告周曉慧
- 抗告人即原告鄭民崇
- 抗告人即原告鄭家囷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5號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75-179頁)。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自115年3月19日起算,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5年3月28日屆滿,惟因遇例假日故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順延至115年3月30日(星期一)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5年4月1日始提起抗告(抗告人提出「行政異議狀」,核其真意應係不服上開裁定對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證,已經逾期,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莊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