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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33,2026042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立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停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立明 兼上 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立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