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總統府最後異動 20180214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五日國史館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國史館國審字第 1071000259C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並
聘館外專家組織之。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至三年,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就委員中遴任之。
第 5 條
本會定於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 6 條
本會審查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史料徵集事項。
二、關於史料考訂事項。
三、關於史料編印事項。
四、關於史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史事項。
六、館長交議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紀錄人員一至二人,由館長就館中職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惟館外專家兼任之委員得分別致送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