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89)台研綜字第 0304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9)台研綜字第 00178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89)台研綜字第 00228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2003285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7、9 條條文及編組表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3008036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300383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7 條條文及編組表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4000972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編組表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05841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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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
2路公共建設之重建、歷史性建築之修建、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
3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等工作之協調事項。
二、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城鄉地區更新、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重建、
4行政院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房屋貸款專案融資等工作之協調事
5項。
三、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6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四、新聞聯絡及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7前項所列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機關負責推動執行如有窒礙難行、情況急迫
8或需統籌辦理者,得由本會逕予推動執行。
本會設綜合業務處、行政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2四人至三十八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災區地方政
3府、民間團體代表及災民代表派 (聘) 兼之。
4前項災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1本會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
2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3之。
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1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若干人,襄助
2執行長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二人、副處長二人、科長五人及工作人員若干
2人,由本院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1本會得視重建業務需要,設各種任務小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領
2隊或執行秘書,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3前項小組成員,得由領隊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本院核准聘僱人員。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