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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0)會研字第 0 005375 之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法字第 1 03516000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
2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1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2。
1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
2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1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2;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2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3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4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5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1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
2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1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本會
2法規之資料。
1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兼職
2交通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