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立法最後異動 20090113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年二月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七會期第九次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二會期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屆第四十會期第二十七次
  會議通過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第
   3、5、9  條條文;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
   一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修正第 4、9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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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第 2 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第 8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9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