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立法最後異動 20010227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三十八會期第十七次 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 4 屆第 5 會期第 2 次會議 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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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
第 2 條
關於立法院公報、立法專刊編輯發行事宜,由本會指導之。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由院會選舉之,每年改選一次。
第 4 條
本會設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6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7 條
本規程由立法院院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