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19931221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60)考臺祕一字第 0784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71)考臺祕議字第 1823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考試院(76)考台祕議字第 2386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463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第 6 條
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