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230503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41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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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 3 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 4 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 5 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 6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 8 條
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 9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 10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 11 條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