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命令監察>院本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00805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監察院(41)第二一二次會議通過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監察院(63)監台院議字第 515  號公
  告修正發布第 2、3、6、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監察院(82)監台院議字第 618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7  條及名稱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87)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
  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監察院院台法字第 109313001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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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 4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