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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總統令核定施行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核定;並自六十二年七月一日 施行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三日總統令修正第 3 條核定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國家安全會議勤人字第 0957400451 號令 發布廢止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新名稱:國家 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2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3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4、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1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簡派 (中少將) ,襄助秘書長處理事
2務。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派 (中少將) ,承秘書長之命處理秘
2書處事務。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2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3項。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組長二人,簡派 (少將上校) ,副組長二人,簡派
2或薦派 (少將上中校) ,編譯五人,薦派 (上中校) ,專員六至八人,薦
3派 (上中校) ,組員六至八人,薦派或委派 (中少校上中尉) ,辦事員三
4至五人,委派 (上中少尉) ,配屬各組室辦公,並得酌用雇員。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秘書及專門委員各三至四人,均簡派 (少將上校)
2,承辦機要文電,撰擬命令及其他交辦事項。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派 (上中校) ,佐理員一
2至二人,委派 (上中少尉) ,辦理主計事宜。
1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調用文職及軍職人員,
2軍職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晉升及待遇,概依軍方之規定辦理。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