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9010407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6 條暨行政人員編制表;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1000012962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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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規定。
1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
2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3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4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5長者主持之。
6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7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1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2。
3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1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2。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
2職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
3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
4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5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
6。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已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
7人數進行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
8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9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10視同未就職。
11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
2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
3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2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3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4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5應為有效。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
2辦理之。
3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
4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
5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
6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2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3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1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3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4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1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
2時生效。
3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1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2政府。
3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4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5,分別補選之。
6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7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8。
1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2,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
3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1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
2;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1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2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3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1本會為審議懲戒案件,設紀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
2院備查。
1本會為審查議案,設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
2查,並函送市政府。
1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2,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
3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
4參加使其否決。
5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6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1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
2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3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
4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
5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1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2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1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不得
2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1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2定。
3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
4送市政府。
1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2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
3懲戒;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4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1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2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辦理議事等事項。
二、總務組:辦理庶務及出納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室:辦理法制等事項。
四、公共關係室:辦理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五、資訊室:辦理資訊及圖書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辦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機要及市民服務等事項。
七、文書組:辦理文書檔案、印信管理等事項。
1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高級分析師、組員、設
2計師、技士、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2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市政府調用之。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
1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2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
3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4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5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6行政院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2人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