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命令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最後異動 19980728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四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第二次大會通
  過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第十三次大會
  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大會修正
  通過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程序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決議第二條「主席團」文字修正為「程序委員會」並提報五月八
  日第二次大會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第四次大會
  修正通過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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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第 3 條
國民大會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依議程進行。
第 4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第 5 條
代表得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提出書面建言。
第 6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第 7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除本辦法規定外,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