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Regulations for Academia Sinica Council Meetings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八日中央研究院第一次評議會通過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三屆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三屆評議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中央研究院第 19 屆評議會第 2 次會議 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中央研究院第 19 屆評議會第 3 次會議 增列第 4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中央研究院第 22 屆評議會第 4 次會 議修正第 3 點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 114120056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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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
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均應於評議會會議列席。
第 3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評議會會議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
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 4 條
評議會之議案得由評議員二人以上連署提出。會議期間評議員臨時提出議案,須經五人以上連署。
議案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程,由執行長於二週前分寄各評議員。
第 5 條
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 6 條
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時僅能代表一人。
第 7 條
議案之通過,應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主席得投票決定之。
第 8 條
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