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總統府最後異動 20091230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立法院制定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修正全文 14 條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 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全文 13 條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0051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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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評議會。
第 2 條
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
第 3 條
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第 5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6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
評議會定之。
第 7 條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8 條
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
第 9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第 10 條
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
第 11 條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
。
第 12 條
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