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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國史館國審字第 0930000259A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 條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國史館國審字第 0980004056A 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有效管理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史料複印作業,並增進其服務功能,
2特訂定本規則。
1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2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複印。但依法另有規定者
3,不在此限。
1為維護史料之永久保存,紙質史料原件已變黃發脆、字跡呈褪化或史料狀
2況不佳者,不得複印。
1複印史料,須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
2其數量以每案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二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史料,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
3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史料,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四、史料目錄、附件、館藏報紙、電腦報表紙、數位影像之複 (列) 印,
4其收費標準得比照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移轉之史料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免費複印外,不得申請複印。
1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
2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1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
2,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閱覽者複印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