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Regulations of Uniforms for Judge, Prosecutor, Public Defender, Attorney and Court Clerk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六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 04799 號、行 政院(79)台法字第 20819 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30031514 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3005600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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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第 3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第 4 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第 5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