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院(處)務目最後異動 20200903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總字第 09600007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總字第 100000085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 1031801466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國 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 1091801110E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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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訂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