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總統府最後異動 20210702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秘字第 099000032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秘字第 1020001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整字第 1050002 6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八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整字第 1100000580 號 函停止適用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秘字第 110000185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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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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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