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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研究院第 19 屆評議會第 4 次會議 通過訂定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第 20 屆評議會第 2 次會議 修正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 103050854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第 22 屆評議會第 1 次會 議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1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2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人為同一組別。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