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Fee-charging Standard for Electronic Records Technical Service at the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命令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通用目最後異動 20190319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資字第
  104000462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資字第 1
  08000809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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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第 3 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
第 4 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 5 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