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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0709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07087 號 令發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200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新名稱:懲戒 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1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2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