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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秘字第 10700006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秘字第 11100000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收費基準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
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