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命令司法>院本部>一般行政目最後異動 20190110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司法院院台會組字第 108000046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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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第 4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