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總統>總統府>中央研究院目最後異動 20220718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00019424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1004595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條條文之附
  表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第 3 條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