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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00019424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1004595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條條文之附 表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 115004253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