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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監察院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監察院院台業壹字第 112073119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制定之。
行署委員會議,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行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量伸縮之。
1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2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其輪流次序,由各行署委員自行議定。
行署委員會議時,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得列席。必要時並得指定所屬科室人員列席。
非該區行署之監察委員,因事留居行署所在地者,得列席行署委員會議。
1行署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分配、及工作報告之編造事項。
二、關於工作檢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考核遷調事項。
四、其他事項。
2上列各事項,如委員中有因故不能出席致會議無法召開時,得由委員二人商定之。
會議時,應製備簽到簿及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按月報告監察院查核。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參照監察院會議規則行之。
本規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