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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Oath Act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總統就職之日行之。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