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Regulation Governing 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on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Matters for Agencies under the Executive Yuan
沿革(22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58)台研管字第 07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59)台研管字第 87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61)台研展字第 1895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71)台研管字第 0678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 097236028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 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 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 1031400922-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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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第 3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第 5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