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命令立法最後異動 20010410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二十二會期第九次會議通
  過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議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全
  文 7  條;並自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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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案審議資料之處理及參閱,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審議資料如下: 一、提案文書。 二、書面意見。 三、審查報告。 四、會議紀錄(包括院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錄與速記錄)。 五、法律條文。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 3 條
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立法院公報外,得於議案通過後,由主審委員會整編,報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專輯。
第 4 條
議案審議資料經編印專輯後,應備置於本院圖書資料室以供閱覽,並得對外發行。 前項議案審議資料專輯之發行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議案審議資料未經編印專輯前,原提案機關或依法有權調閱之機關,得派員至本院閱覽。
第 6 條
本院秘密會議議案之審議資料,經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公開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報經院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