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命令立法最後異動 20160913
沿革(7 筆)
1. 2.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三十七會期第四十二次 會議報告修正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二十三次會議 修正通過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正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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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 3 條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 4 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第 5 條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 6 條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第 7 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8 條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9 條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第 10 條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第 11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